招商加盟简章
我国的建筑节能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发展过程。最初从北方采暖区开始,过渡到南方夏热冬冷地区,直至2003年夏热冬暖地区开始实行之后,我国才全面展开建筑节能。建筑节能历经了三个阶段:30%——50%——65%,迄今为止全国都已展开节能65%以上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其中通过对围护结构墙体进行保温隔热使其达到建筑节能65%对墙体的技术要求,是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措施。墙体保温节能已经上升到了国家能源战略发展的高度,行业发展前景无限,市场增长空间强劲,市场需求不断放大,从而给保温产品带来了广阔的市场需求。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整合这些产品的厂商,所以招商加盟即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在目前的强势下,公司诚招全国各省、地区级加盟商。公司将本着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原则,以优质的服务,过硬的质量协助各级加盟商对市场进行最优化的操作,打造全国知名品牌,最终达到双赢。
项目特点和优势:
1、 国家政策支持: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强制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的政策。
2、 配套性:公司拥有目前国内权威的生产工艺配方,全自动化的生产设备,全面科学的施工工法,优质的售后服务等。
3、 投资少,见效快,利润丰厚。
福州润飞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08日
加盟条件
一、认可润飞品牌,并将与润飞公司的合作视为自己事业发展的绝好机会。
二、具有创业激情,熟悉保温行业。
三、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四、生产型加盟商具有400-500平方米以上相应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具备很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及经营管理能力,并有稳定的销售队伍。
六、具备较强的商业背景,良好的社会关系。
七、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加盟区域守则
一、加盟商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加盟商不得在未经润飞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要杜绝冲货的发生。
二、地级代理商为其所在地区唯一的代理商,省级代理商为其所在省份唯一代理商,润飞公司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他企业以同类经销权。
三、在未设置代理商的区域,可设置经销商。在经销区域内,润飞公司有权另行发展代理商,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发展经销商为代理商。
四、每个季度加盟商应及时向润飞公司反映当季度的销售情况。
对加盟商提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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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培训: ●公司定期在公司本部召开技术培训会,对各地加盟商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应加盟商要求,公司可派员到加盟商所在地,对加盟商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二、宣传支持: ●公司给加盟商提供工程宣传手册和企业产品宣传手册。 三、制作标书: ●公司可根据加盟商的要求,由公司协助各地加盟商制作技术标书及商务标书。 ●公司可根据代理商的要求,对各地加盟商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如果必要,公司可派员协助加盟商进行技术谈判。 四、样品制作: ● 公司根据加盟商的要求,在加盟商无法进行现场施工的情况下,由公司工程部安排和管理施工队,协助加盟商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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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品牌权利
一、产品的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归属于润飞公司。 二、加盟商取得的是在协议期内在指定的区域内润飞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生产、销售权,这并不意味着润飞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润飞品牌,或以润飞品牌联营商的名义赚取利润。 三、加盟商单独进行润飞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润飞,在征得润飞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润飞审核。 四、润飞可根据加盟商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加盟商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品牌推广活动。加盟商须承担自行组织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五、加盟商未经润飞许可,不得将润飞的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生产、销售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六、加盟商经营所需(包括:包装、标识、用具、招牌等)按润飞统一标准设计制作。 七、润飞在协议期内将协助加盟商进行润飞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加盟商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等。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加盟商是独立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加盟商对润飞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润飞对加盟商的债务亦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加盟商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制约。 三、加盟商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润飞加工的,不得到润飞以外加工。 四、加盟商未得到润飞同意,不得聘用、借用润飞公司员工。 五、加盟商应在一切有关保温系统砂浆和相关产品的商业和广告上使用“润飞保温”名称。加盟商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润飞与加盟商之间不可以发生混淆,加盟商的身份不得损害润飞品牌的形象。 六、加盟商有权在指定区域内对润飞商标、名称享有使用权和产品的生产、销售权。 七、加盟商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润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八、加盟商有退出润飞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九、加盟商有独立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如要借用润飞名称、商标须经润飞书面批准,不得借用其名称、商标损害润飞的名誉及利益。 十、润飞研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及时告知加盟商,并对其进行培训。
加盟商对润飞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润飞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润飞有权追究加盟商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加盟商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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