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创新建设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意见》,旨在创新建设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尽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意见》提出的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采取BT模式、与商品房项目搭配建设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房地产、施工等企业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
(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住宅房屋或者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六)鼓励其他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这些保障房项目建设均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纳入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实施统一监管。
分配办法上,《意见》规定:
(一)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实施机构组织取得相应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选房,建设单位配合。
(二)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职工配租的,应制定分配方案和使用、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分配结果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企业出租的,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各企业的产值、缴纳利税、吸纳就业人数及无房或住房困难员工人数等提出分配方案,经公示征求园区企业意见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园区企业应制定分配方案和使用、准入、退出、管理办法,配租到人,并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具体分配结果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
《意见》同时提出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一)行政服务方面
1.各地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做到各环节有据可依,为投资权益提供切实保障;各审批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创新审批方式,优先、提速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各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分配、后续管理等各环节有关的工作衔接和协调服务,与投资方形成良好互动机制,促进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保障房项目建设的招商。竞得用地或项目,建设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开发企业资质。
3.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利用除住宅用地以外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各类企业将产业结构或城市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等房屋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配建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和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公开出售出租,出售出租收入用于弥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企业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无房职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配建的商业店铺不得出售。
(二)用地政策方面
1.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所需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指标在各地计划中单列。
2.开发区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实际需求予以安排,实行应保尽保。
3. 市、县人民政府通过“限地价、竞保障房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
(三)资金筹措方面
1.政府支持。除本《意见》第一条第(一)、(四)项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且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等享受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依据现行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具体补助标准和贴息政策,由市、县(区)政府确定。
2.银行贷款。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355号)、《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规定提供信贷支持。
3.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要求提供信贷支持。
4.发行企业债券。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房开发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保障性住房私募债或者通过发行其它企业债券募集建设资金。
(四)税收规费方面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所涉税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中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及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税费减免政策。(厅住房保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