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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节能减排纳入干部业绩考核

      福建将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福建将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省长黄小晶担任组长,副省长李川、苏增添担任副组长。各级政府要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
  方案提出,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6%;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为42.4万吨,比2005年削减8%;化学需氧量为37.50万吨,比2005年削减4.8%,其中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降低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方案分解了“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硫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削减率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等6项节能减排目标。其中,各地GDP能耗下降率目标为,三明市19%、龙岩市18%、南平市18%、泉州市15%、莆田市15%、福州市13%、漳州市12%、厦门市12%、宁德市3%。
  方案要求,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加大节能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和玻璃、节能环保型空调、通风、照明、水泵、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推广应用。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写明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标准。再生资源将建立回收体系试点,以报废机动车、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为重点,设回收利用网络。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方案要求,明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2010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福州、厦门、泉州公交出行率2010年应不低于25%。
  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政府每年4月底前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接受监督。各地还要开设举报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的电话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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